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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02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目标值制定指南(试行)》的通知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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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2022关于规范水库库汊光伏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的实施意见(桂水河湖〔2022〕7号)《关于规范水库库汊光伏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自治区水利厅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反馈。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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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2022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 第26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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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有关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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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202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项目落实还存在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偏于“宽松软”等“灯下黑”问题。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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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2021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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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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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2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