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与水资源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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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水资源调查
  • 防洪影响评价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取水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万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m3/s。

2.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事项范围以外的审批项目

1. 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3以上不足5万m3的取水。

5.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取水的审批项目

1. 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 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 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m3以上、不足1万m3的取水。


(四)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

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第八条第一款: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附件3)。

1. 取水量较少的情形包括:从江河水库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m3;从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m3;蓄水工程总库容小于10万m3;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00千瓦。

2.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形包括:取水口不在县级以上边界河流,不属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未发生水事纠纷,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或日入河废污水量小于500吨且不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

符合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其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统一下放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实施范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


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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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典型案例

1、来宾市三江口港产城新区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技术服务

2、崇左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3、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津源工贸有限公司天然泉水及矿泉水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4、广西鸿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天然饮用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5、凭祥市伏波山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饮用天然泉水项目年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6、天等县乡镇水厂工程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7、象州县新希望生猪养殖产业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8、东兴市红石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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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调查定义:通过区域普查、典型调查、临时测试、分析估算等途径,在短期内收集与水资源评价有关的基础资料的工作。它是长期定位观测、常规统计及专门试验的补充。调查内容如下:


1.水文调查

主要对流域内已有水文站网没有观测到的水量进行调查估算,包括古水文调查。当水文站上游有水工程时,需要对它的耗水量、引出水量、引入水量和蓄水变量进行调查估算,以便将实测径流还原成天然状况。在平原水网区,将定位观测与巡回观测相结合,收集有关流量、水位资料,用分区水量平衡法推测当地径流量。对于没有水文站控制的中小河流,必要时应临时设站观测,取得短期的实测资料。


2.水文地质调查

通过普查,大体了解不同类型地区地下水的贮存、补给、径流和排泻条件,划分淡水、咸水的分布范围,掌握包气带岩性和地下水埋深的地区分布情况,为划分地下水计算单元及确定计算方法提供依据。在收集专门性水文地质试验资料的基础上,针对缺测项目或缺资料地区,进行简易的测试和调查分析工作,确定与地下水资源量计算有关的水文地质参数,包括降水入渗补给系数、渠系渗漏补给系数、田间灌溉入渗补给系数、潜水蒸发系数及含水层的给水度和渗透系数等。


3.用水调查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未来供需水预测和实测径流还原计算的基础工作,重点调查对象为河道外用水。按照用户性质分类,河道外用水可分为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其中农业是用水大户,而工业、生活用水要求保证率高。由大型水利工程供水的灌区和自来水厂供水的用户,一般有供水记录作为核算用水的依据。由小型水利工程、自备井分散供水的用户,则需根据灌溉面积、工业产值、人口等社会经济资料和典型调查获得的用水定额,对各类用水进行估算。为了分析用水水平和节水潜力,还应根据灌区、工厂、住宅的水平衡测试资料,分析估算各类用户的耗水量。


4.水质调查

水质评价、水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地表水质量状况、地下水质量状况和污染事故等。调查程序:①收集已有的定位水质监测资料,确定重点调查地区,制定调查计划;②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估算废污水排放量和有机农药使用量,对污染严重的河段和水井进行取样分析;③将水质调查资料与定位监测资料相结合,对水体水质概况进行评价,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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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二、相关规定

1、对占用河道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应进行壅水计算。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壅水高度高和壅水范围对河段的防洪影响较大的开展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
  2、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
  3、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的或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除需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项目实施后河势及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外,还应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进行分析。


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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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

1、河池市大任产业园区域性防洪影响评价

2、靖西市深圳龙岗-百色靖西共建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桥梁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3、隆安县纵一路沿江建设工程防洪评价编制及评审

4、靖西市锦绣古镇商业区桥梁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5、靖西市锦绣古镇(二期)桥梁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6、靖西市百祥路(西段)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7、新建南宁至深圳铁路玉林至岑溪(桂粤省界)段北流市境内桥梁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8、上林县4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防洪影响评价

9、国网中卫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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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发布,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颁布机关:水利部

条款内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