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桂环函〔2018〕241号)
来源:广西景鹏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量:5474
03.10
2018
2018.03.10

各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各市行政审批局: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解决部分地方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执行标准不一,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减少和避免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因二次污染造成的厂(站)群环境纠纷和污染隐患,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农村整体环境质量,切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防范与化解环境社会风险,现就规范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相关规定,乡(镇)、村级垃圾集中处置(处理)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垃圾收集转运站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为减少前期工作成本,加快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县(区、市)或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项目、垃圾收集转运站项目或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提交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审查,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我厅印发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桂环函〔2013〕54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2015 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5〕31 号)和《环境保护厅农村生活垃圾微生物水洗分选资源化项目环评问题的函》(桂环函〔2016〕1173 号)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执行本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 年2 月28 日